國立台中家商志工社組織章程
民國104年10月1日社員大會通過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本社團定名為「台中家商志工社」(以下簡稱本社)。
第二條 宗旨目的: 發揮大愛 推行孝道 培育棟樑 教學相長
第三條 本社社址位於台中市東區和平街50號
第二章 社員資格
第四條 凡本校學生認同並願力行本社宗旨,開學後經選社程序後成為本社社員。
第三章 社員之權利與義務
第五條 凡本社社員均享有下列權利:
(一)行使選舉權。
(二)優先參加本社各項活動。
(三)其他應享之權利。
第六條 凡本社社員均應盡下列義務:
(一)參加本社各項活動。
(二)宣揚本社各項活動。
(三)維護社團財產。
(四)遵行社內決議。
(五)如期繳交社費。
第四章 社員大會
第七條 社員大會由社員組成,為本社最高權力機構。但日常事務由幹部會議決
議執行。
第八條 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(一)選舉社長(副社長)及各組幹部。
(二)修改本社組織章程。
(三)議決重要事項。
第九條 社員大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,由社長召開之,必要時得由社員總額五
分之三以上連署請求,召開社員大會臨時會議。
第十條 社長缺位時由副社長繼任至任期屆滿,社長、副社長均缺位時,由幹部
互推一人代行其職權並召開社員大會補選社長、副社長。
第十一條 本社除創社第一學期末外,每學年度結束前,舉行社員大會中依第八
條第一款之規定改選幹部,並於次一學年度在由志工指導老師監督下
正式辦理移交。
第五章 組織權限
第十二條 本社設置社長、副社長各一人,經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,出席人數
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選出。另參選人僅一人時,至少須出席者二分之一
以上同意通過。
第十三條 社長及副社長之權限及任期如下:
(一)社長對外代表本社,對內綜理社務並協調各組之工作。
(二)副社長協助社長執行職務。
(三)社長、副社長任期為一年,連選得連任。
(四)幹部代行社長職權不得逾期二個月。
第十四條 本社設下列各組,每組設置幹部一員。其各幹部職掌如下:
(一)計畫組:計畫並執行定期的教學練習,策劃觀摩各項活動。
(二)總務組:總理本社財務收支。
(三)事務組:管理本社團設備器材保養、辦公室及使用場地之整理、借還。
(四)文書組:管理本社團之文書事宜。
(五)公關組:管理本社團校外聯誼及交流事宜。
第十五條 本社得由社長、副社長校內(外)敦請指導老師若干位,藉以協助平時教學
練習之指導。
第六章 經費
第十六條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:
(一) 如果社團運作在該學期行事計畫無需經費,則不收取社費。
(二) 社員繳納之社費。社費每學期收取一次,收取標準視社員人數及該
學期行事計畫而定。
(三) 其他。
(四) 經費由總務組收取管理,學期末需公佈該學期經費收支情況。
第七章 附則
第十七條 本章程之變更應由全體社員二分之一連署,經社長招開社員大會討論之。
變更章程應經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,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通
過。
第十八條 本社解散應由全體社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臨時會議討論後,經全體社
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,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始解散。
第十九條 關於本社解散後社團財產之處理事項:
(一)財物轉捐給相關慈善團體或校內其他類似社團運用。
(二)社團器材設備協調訓育組重新規劃運用。
第二十一條 幹部之罷免由全體社員三分之ㄧ以上連署,二分之ㄧ以上同意成立。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本社團定名為「台中家商志工社」(以下簡稱本社)。
第二條 宗旨目的: 發揮大愛 推行孝道 培育棟樑 教學相長
第三條 本社社址位於台中市東區和平街50號
第二章 社員資格
第四條 凡本校學生認同並願力行本社宗旨,開學後經選社程序後成為本社社員。
第三章 社員之權利與義務
第五條 凡本社社員均享有下列權利:
(一)行使選舉權。
(二)優先參加本社各項活動。
(三)其他應享之權利。
第六條 凡本社社員均應盡下列義務:
(一)參加本社各項活動。
(二)宣揚本社各項活動。
(三)維護社團財產。
(四)遵行社內決議。
(五)如期繳交社費。
第四章 社員大會
第七條 社員大會由社員組成,為本社最高權力機構。但日常事務由幹部會議決
議執行。
第八條 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(一)選舉社長(副社長)及各組幹部。
(二)修改本社組織章程。
(三)議決重要事項。
第九條 社員大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,由社長召開之,必要時得由社員總額五
分之三以上連署請求,召開社員大會臨時會議。
第十條 社長缺位時由副社長繼任至任期屆滿,社長、副社長均缺位時,由幹部
互推一人代行其職權並召開社員大會補選社長、副社長。
第十一條 本社除創社第一學期末外,每學年度結束前,舉行社員大會中依第八
條第一款之規定改選幹部,並於次一學年度在由志工指導老師監督下
正式辦理移交。
第五章 組織權限
第十二條 本社設置社長、副社長各一人,經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,出席人數
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選出。另參選人僅一人時,至少須出席者二分之一
以上同意通過。
第十三條 社長及副社長之權限及任期如下:
(一)社長對外代表本社,對內綜理社務並協調各組之工作。
(二)副社長協助社長執行職務。
(三)社長、副社長任期為一年,連選得連任。
(四)幹部代行社長職權不得逾期二個月。
第十四條 本社設下列各組,每組設置幹部一員。其各幹部職掌如下:
(一)計畫組:計畫並執行定期的教學練習,策劃觀摩各項活動。
(二)總務組:總理本社財務收支。
(三)事務組:管理本社團設備器材保養、辦公室及使用場地之整理、借還。
(四)文書組:管理本社團之文書事宜。
(五)公關組:管理本社團校外聯誼及交流事宜。
第十五條 本社得由社長、副社長校內(外)敦請指導老師若干位,藉以協助平時教學
練習之指導。
第六章 經費
第十六條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:
(一) 如果社團運作在該學期行事計畫無需經費,則不收取社費。
(二) 社員繳納之社費。社費每學期收取一次,收取標準視社員人數及該
學期行事計畫而定。
(三) 其他。
(四) 經費由總務組收取管理,學期末需公佈該學期經費收支情況。
第七章 附則
第十七條 本章程之變更應由全體社員二分之一連署,經社長招開社員大會討論之。
變更章程應經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,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通
過。
第十八條 本社解散應由全體社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臨時會議討論後,經全體社
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,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始解散。
第十九條 關於本社解散後社團財產之處理事項:
(一)財物轉捐給相關慈善團體或校內其他類似社團運用。
(二)社團器材設備協調訓育組重新規劃運用。
第二十一條 幹部之罷免由全體社員三分之ㄧ以上連署,二分之ㄧ以上同意成立。